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市监处罚〔2023〕340号; 案件名称: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与XX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签订《XXXXX院一期、二期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维保人员杨X对XXXXXX院小区XX院1幢3单元(15幢3单元)2台电梯进行维保,杨X在现场直接扫描上述2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在线填写了当日的维保记录,两台电梯的维修、保养时间花费了3分钟,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2台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与XX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77台电梯一年维保费用286440元,每台电梯一年的维修费用为3720元,单次维保的费用合同中未明确,具体到单次的费用无法计算。故上述2023年6月20日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客梯属于原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所指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类(代码3110)。;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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