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未经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确认。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的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2023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2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对使用证编号为梯粤A500031005、梯粤A500024501的2台电梯进行了维保,但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增)市监特令[440183(2301)]第(21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与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保养合同》(合同编号:PB-JD-2022-139)和当事人的供述,上述使用证编号为梯粤A500031005、梯粤A500024501的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分别为300元/台/月、600元/台/月,单次维保费用分别为150元/台、300元/台。结合当事人已收取上述2台电梯2023年1月13日共1次维保费,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450元(违法所得=单次维保费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次数×维护保养电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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